根据《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指导意见》和《任县2019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以及《任县乡镇区2019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总体部署,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村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身份界定工作正在顺利进行

一、基准日确定

根据《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我村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确定为2019年3月31日24时。自该时点起,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数量固化静态管理。

二、界定标准

根据《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确定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如下: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

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形成的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烟、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开发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具有以下情况的人员,保留成员资格: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出嫁后未在对方取得成员资格的,对方出具证明后,可保留其成员资格。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具有以下情况的人员,不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不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5.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6.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序列或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三、特殊事宜处理办法

1.由于个人提供信息不详或弄虚作假,致使错误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成员身份资格、收回权益,并对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家庭成员追究连带经济责任;

2.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界定标准仍难以清晰界定成员身份的,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同时报乡镇区主管部门备案。

四、操作程序

严格遵循成立组织、宣传动员、调査摸底、民主决策、结果公示、资料备案的操作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界定行为。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成立成员身份界定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方案及业务指导和具体实施。

(二)宣传动员。采取群众常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界定的目的和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界定工作。

(三)调查摸底。开展调査摸底,以户为单位填写成员身份调查登记确认表,由户主签字确认。

(四)民主决策。人员调查摸底情况完成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对成员身份进行界定,民主协商解决成员

身份界定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通过民主程序界定成员身份。 

(五)结果公示。成员身份界定结果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编制成员身份确认登记表,并进行张榜公示。第一次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进行二次公示,第二次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

(六)资料备案。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界定的有关的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并报辛店镇和县农经部门备案。

五、切实加强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的指导监督

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工作,要在辛店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本村成员身份界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业务指导,辛店镇纪委负责督导检查。本村成员身份界定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防止成员身份确认违背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解决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总结经验,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顺利推进。(刘顺广)


责任编辑: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