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制定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的登录清查、保护利用、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规范。

强化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可以防止文物因“家底”不明而流失遗失或遭监守自盗。根据《办法》,文物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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