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4月2日九派新闻报道,近日,湖北咸宁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猥亵儿童案中,发现通山县某小学教师邓某曾在2014年因猥亵儿童行为被家长反映到学校。当时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原学校调查后未做处理,将其调至另一所小学继续任教。2020年邓某利用职务便利再度犯案。随后,法院向该县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其对辖区教职员工从业限制查询、强制报告制度以及教师资格证监督管理等职责指导落实到位。


教师有近距离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特性,若其猥亵、骚扰学生,显然会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曾经,有的教师不守师德,在接受“内部处理”后继续任教,或被开除后异地从教;有的教师有性侵犯罪前科,接受法律惩处后重回教师队伍再次犯案。可见,让有劣迹前科的人继续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工作,隐患和风险极大。


把侵害未成年人的“大灰狼”阻挡在特定职业的大门之外,逐渐成为各界共识。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业禁止”规定,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2019年12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其中要求,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教师性骚扰学生等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从严查处。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同时,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2022年,最高法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了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在这过程中,有些地方也做出了探索。2021年,上海检察机关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以防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同时,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线运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系统,与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对接,在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的人员入职程序上,建立犯罪记录强制查询机制,帮助相关单位提高人员入职审查、品行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可见,防止劣迹或前科教师再次犯案,必须严格执行、落实“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同时,学校要严把教师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教师绝不姑息、偏袒。


斩断伸向孩子的“魔爪”,全程、全力呵护每一个孩子的身心健康,是成年人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责任编辑:徐丽丽